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突出政府在计划设立与布局、监督与评估,以及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退出对具体项目的直接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管理中的作用。
(二)深度融合。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政策链,加强科技与经济融合。更多运用基金、股权投资等金融工具,加速科技与金融融合。
(三)战略聚焦。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形成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
(四)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
(五)动态调整。建立科技计划体系动态调整机制,适应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规律与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及具体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设立与调整
第五条
市科委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调整由市科委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的调整意见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提出。监督与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重点突出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不同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管理需要的实施细则。各类投融资工作应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项目管理应明确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咨询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依托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推进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监督与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科委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申报;
(二)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三)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科技报告编制以及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委(或功能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实施、调整、验收进行审查;
(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严格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严格履行合同,减少不必要的调整和撤项等情况;
(四)负责建立完备的自查自纠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
(五)负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应用,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六)对于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项目,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八)负责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结项;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推进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管理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委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科委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调整、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评估等各环节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前补助类项目和后补助、补贴、奖励类项目。
第十七条 前补助类项目管理程序:
(一)征集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
1. 公开征集
市科委各类计划主管处室负责各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委办局、区县、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发布前需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支持的领域方向和内容;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
(3)不予受理的范围;
(4)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5)评审方式;
(6)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或范围、支持的方式、拨付的方式;
2. 定向委托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与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科委组织整合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
由申报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负责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项目受理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市科委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受理。
(四)评审专家产生
市科委依托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产生及职责履行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轮换制度和调整制度。
(五)项目评审
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方式主要包括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等。网络评审应在线留痕,视频和会议答辩评审应录音录像。
(六)行政决策
市科委项目主管处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立项建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七)项目公示
市科委在“天津科技”政务网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承担人、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批复立项
市科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批复立项。
(九)预算审核与修订
市科委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要求,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申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预算进行修订。
(十)合同签订
市科委项目主管处室代表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十一)经费拨付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政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十二)过程管理
1. 项目监督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的类别,分别制定具体管理监督方案,明确管理监督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结果要求等,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则上,市财政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一次;市财政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以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上年立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管理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管理监督工作报告。
市科委对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
2. 项目年度自评价
在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每年定期按市科委要求,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价,报告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市科委将项目自评价完成情况作为项目经费结转的依据。对未按要求进行自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3. 项目调整与撤项
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项目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的,或项目实施后同意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项目撤项,经市科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市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申请中止、撤项时,须提请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4. 经费结转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主管处提出结转项目及经费额度,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十三)项目验收
1. 验收申请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验收。
2. 验收组织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市财政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简化验收,具体验收意见由项目主管处室确定;市财政支持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验收。财务验收按相关办法执行。
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1年仍未能验收的,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3. 项目评估
拟结项的项目,市财政支持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必须进行项目事后评估;市财政支持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每年以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项目进行事后评估。项目事后评估工作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相结合。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具体工作,主要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进行评估。
(十四)科技报告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财〔2015〕63号)的要求,按时、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第十八条
后补助、补贴、奖励类项目管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流程,包括项目“预算审核与修订”前的程序及“经费拨付”程序,不包括“预算审核与修订”及其他后续程序。具体管理流程参照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市科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以及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科技报告等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并推行覆盖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编制、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评审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技计划或参与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监督评估、争议处理等环节,市科委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在进行评审、评估、验收等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三)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监督与评估制度。
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不同环节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主体对实施主体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科技计划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三类,评估实施者根据不同类别制订具体评估方案。市科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优化调整科技计划管理,并将结果作为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科委原制定的有关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